市监局下发《关于8、9号文相关问题解答》
http://www.dsblog.net 2018-08-17 10:47:16
Q6
问题六:经销商、关联方、合作方是如何界定的?
解答:经销商、关联方、合作方并非法定术语,无标准定义。8号文、9号文中,我们对其初步界定如下:
经销商,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营主体,可以以公司、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存在。形式上,经销商要与直销企业存在经销合同关系,获得直销企业的授权或者委托,一般两者间有授权书、委托合同、经销合同、代理合同等书面民事协议或文件,但经销关系是一种事实,其存在并非一定需要书面协议或文件佐证。在经营活动中,经销商为直销企业推销商品或推销直销企业及所在集团品牌下产品和服务,或以经销商自己名义进行推销。方式上,经销商一般通过店铺销售,采用批发或者零售的传统方式销售产品。销售的产品,可以是直销产品,但不限于直销产品,也可销售直销企业的非直销产品。
关联方是指与直销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包括:(1)与直销企业存在投资控股关系的主体,例如直销企业的母公司、子公司,与直销企业同为一个或多个控制人所控制的公司;(2)依据管理关系而形成的关联方,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或实际控制人;(3)依据支配合同关系而形成的关联方,如与直销企业之间存在实质意义上委托经营合同、顾问合同、托管合同等关系的企业或个人;(4)因家庭成员或特定关系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关联方,如夫妻、亲属分别在不同公司中任股东或高管,或不同公司的高管人员交叉任职,涉及到的公司均有可能被认定为关联方;(5)不同公司虽然名义上由不同人员设立,从股东、高管等表面信息也找不到联系,但实际上是由同样人员设立或控制,这样的公司之间也可能被认为是关联方;(6)其他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在监管中,并非所有关联方都要关注,关注重点是那些被用于推卸责任的关联方及与直销企业共谋从事违法活动的关联方。
合作方是指与直销企业存在民商事意义上合作关系的主体。例如给直销企业供应原材料或产品的公司,以及为直销企业提供商品展销、场地服务、大会会务、团体旅游、资金结算、办公系统维护、培训、仓储等服务的公司。在监管中,并非所有合作方都要关注,关注重点是那些被直销企业试图用于推卸责任的合作方及与直销企业共谋从事违法活动的合作方。
经销商、关联方、合作方并非完全不同的三类主体,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相互交织、重叠、包容的关系。
Q7
问题七:直销企业经销商为什么不得从事直销,不得以直销企业名义从事商业宣传、推销等活动?
解答:直销企业的经销商一般均为独立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或公司,并非直销企业的内部组成部分,而是在法律意义上与直销企业分离的独立商事主体。按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只有经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才能招募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直销企业经销商没有经过审批,没有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没有从事直销的资格,因此不能从事直销。但是直销企业经销商并非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其获得营业执照后,可以通过传统方式开展经营。
直销企业经销商不得以直销企业名义从事商业宣传、推销活动,是因为经销商与直销企业属于不同商事主体,商业活动中应如实告知自己的真实身份。如果经销商称自己即为直销企业,则会使消费者对交易相对方(卖方)的身份产生误认和混淆,有可能构成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不仅不利于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也可能违法相关法律法规。但是直销企业经销商可以以自己名义开展商业宣传和推销活动,也可以向消费者介绍其销售的商品是某直销企业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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