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惠琳
所望之事的实底,未见之事的确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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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日志(17)
- ·大多数人在这个行业里成功了吗?处境怎么样?劳累、艰辛、有压力、无保障,原因是什么?因为往往公司不稳定,或管理不到位,所以中间要频繁更换,事实真相是这些 大多数人在这个行业里成功了吗?处境怎么样? 劳累、艰辛、有压力、无保障,原因是什么?因为往往公司不稳定,或管理不到位,所以中间要频繁更换,事实真相是这些人大多数都没有从错误中学到教训,他们只是不断从一个错误的公司跳到另一个错误的公司。所以每做一家公司都要从头起步一次,多数人几年来都始终处于起步阶段,起步阶段是付出最多,但回报却是最少的,从直销进入中国内地发展到现在的局面,从另一个角度可以说大多数国人的选择是错误的,假设当初每个人在选择的时候都能理智的考虑,那么大家所一直梦想的已经是今天所拥有的,因为选择比努力更重要! 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在于我们选择公司的时候,首先是缺少一个硬指标:公司已经成功,它必须是一个事实上在直销业已经成功的公司。每一家新公司的老板在开发市场的初期都给我们打保票说:“我们三年追上某某公司,五年达到某某规模,守法经营、永续经营”,这些公司和事实上已经成功的原国际化大公司相距万里。这样的公司实际上是一颗幼苗,我们每次都把它当成一颗参天大树。所以我们每次参与之后,都发现自己判断有误。选择的时候如果发生判断的错误,一开始就注定了将来会半途而废。 如果我们选择参天大树,也有一个问题。全球前十名最大的直销公司中,多数公司制度上难度很大,主要是小组业绩要求很高,很多人完不成小组业绩,赚不到网络奖金,他们做到一定阶段就会重新选择。你的团队也许能够发展到1000人2000人,但1-2年后剩下的也许不到100人(残部),这时如果你想换另外一家公司,这些人还会指责你:你把我们带进来,你让我们在这里坚持,你怎么走人了?95%做不下去的(在已经成功的国际化大公司里),是因为完不成小组业绩,拿不到自己想拿的奖金。制度上难度很大的公司,人们是因为误解而加入,因为了解而放弃。 在全球最大品牌的十家公司中,只有少数几家公司没有小组业绩,仅有微不足道的个人业绩要求。大部分人都能完成这样的业绩,可以轻松地赚到钱,没有任何过分的压力,产品品质又超常优异;选择这样的公司相对来说成功率要高于其它公司。 跟这个行业里已经成功的公司合作会给你带来什么呢?会给你带来循环性的收入。 这个行业真正的魅力是循环性收入。在一到二年的时间里你坚定地努力,当取得成果的时候,这个成果将影响你的一生,也就是说你一生的财富目标,可以在一件事情上跨越性地实现。你的收入不仅高于一般行业,而且当你停下来不做的时候,你的收入不会中断,甚至更高。 有的人重视在这个行业里赚钱,但对循环性收入不够重视。其实只有循环性的收入才能使你梦想成真,有的公司短期能赚些钱,但令你错过了循环性收入的商机,这种公司使你梦想成空。有的人认为哪家直销公司都是循环性收入,其实大多数不是。 什么样的公司是能够带来循环性的收入呢?只有公司的稳定性没有一丝一毫的问题的成熟公司。必须具备四个要素:1、度过5年以上的风险期。2、世界顶级品牌,最好业绩在前十名以内。3、成长速度快。4、奖励计划基本不变。5、市场还未开发。若要选择一个能带来循环性收入的公司,就不要再被市场上眼花缭乱的公司所吸引,有的公司制度极为诱人,但那种公司由于刚开业,处于求生存阶段;会片面迎合直销商的投机心理,制度和管理方面都有后患,直销业为何有大量的人跳来跳去成为“直销难民”,就是由于不断地被这样的公司干扰了视线,总想挑选最省事、赚钱最快的公司。事实上,很多领导人的意志力已经被这些蒙蔽双眼赚钱快的空泛承诺所摧毁,通常这些承诺所持续的时间长度都不足以让他们从发财梦中觉醒。 在判断循环性商机的四个要素中,为何必须要求有5年以上的时间,又为何必须是世界最大品牌呢? 先谈第一个问题,在直销业中,公司的成功率非常低,表面上看每一家公司似乎前景都特别好;而最终能够成功的公司却廖廖无几。 2001年世界直销联盟有一个统计,在2001年之前全世界共诞生过3万多家直销公司,但超过十年以上历史的公司却只有29家。也就是说,大多数直销企业都走不到5年。5年,是直销企业的风险期、考验期,5年之内该发生的问题都会发生。在这5年期间,每年公司的营业状况都有急转直下的可能性。 再谈关于第2个问题:循环性收入公司为何必须是世界十大品牌公司呢? 据世界直销联盟预计,未来的局面是:世界上最大品牌的公司,占有直销业市场份额的40%~50%,而另外50%~60%的市场份额将由近20000家以上的公司来竞争,每家中小公司每年占有的市场份额都在发生变化。所以一般的公司难以稳定持久就显而易见了。由于直销公司的成功率较低,所以如果你不选择最大品牌的公司,那么你至少要经营十家以上的直销公司,也就是说你需要领导十个不同的团队,或许仅有个别公司做得长一些,那就只能做完一家再做另一家,频繁更换,无数次辛苦劳累,或许仅有一家公司能为你带来略为长久的回报。今后,越来越多的人将明白:循环性的收入才是我们从事这一行业的真正目的。因为你只要辛苦一次就足以让你彻底成功。 中国直销业开放的时刻,将在中国出现白热化的竞争,所以很多现有的小公司将会瞬间消失。今后1-2年内是不断洗牌之后大放异彩的品牌公司。 这是一个靠品牌生存的世界,每一个世界级的大品牌如:可口可乐、麦当劳、奔驰、宝马、索尼、三星,占领任何一个市场都不成问题。每一个世界品牌都有惊人的含金量,是一个天文数字,当我们和世界品牌携手同行的时候,那个品牌的含金量会给你带来市场,带来金钱,但每一个行业里,真正的世界最大品牌公司不会超过十个。 在这个行业里,无论怎样精明的人,都非常容易选错公司,因为选择的关键时刻常常忘记和忽略那几个关键的因素。所以,你常会看到,有些很聪明很有能力的人,经济状况也没有改善。如果在2001年到2012年间你的选择有误,并不要紧,因为你仍然有机会重新选择,而2013年你若再次选错,很可能会错过最重要的时机。你一生中错过多少次机会?这可能就是你最后一次机会!请务必把握! 我们知道任何一家国际化大品牌的公司,在进入任何一个国家的市场,往往开业之际就有人成功,开业之时就是举行表彰大会之日,那是因为很多人善于把握最佳时机,提前运作。往往一个好公司开业之初就会有数万人一起加入,如果这几万人当中有你的下属1000人或几百人,你就会直接成为成功者,从而大大缩短了人生奋斗的历程,这需要你尽可能地提前介入,提前做准备,尽可能在运作条件不太成熟的阶段勇敢地抓住时机;别等万事俱备,时机的特征就是稍纵即逝。 如果你的能力不是特别强,那么你选择的时候应该极其严格、认真,因为你经不起太多的失败。不善于选择的人,将彻底错过这一行里循环性收入的机会。有些人放弃机会,是因为害怕难度,觉得这件事可能有点难,不敢面对小小的挑战,所以成功者总能看到困难后面的机会,而失败者他总是看到机会前面的困难;不同的思维就决定了不同的人生;这些人今后的人生将会更加艰难………… 最幸福的人和最苦命的人都在这个行业里,其差异就在于选择时的眼光,这个行业到底有没有保障 关键也就在于你选择什么样的公司。 你不可以错过大品牌的直销公司,也不可以误入大品牌直销公司中制度上难度太大的公司。如果这两个方面你有失误,在这一行业里,你将无法掌握自己的命运,会进入这个行业里的怪圈:不断地重新选择,不断地跳槽,不断地从头开始………… 中国直销立法和直销市场的开放,意味着国人加入直销行业的数量将会暴增;选择这篇文章,是为了让更多的人理智,为了避免更多的惨剧;毕竟,选择比努力更重要。
- ·现在的法规弹性大得狠。深究起来,哪家拿牌的公司不是传销?!要治你,是分分钟钟的事。把你养肥了,ZF就杀你吃肉了。悲哀。
- ·说得很好,中国不能只讲中国国情,也要讲国际法则。现在社会,直销已成为社会经济一个重要的通路之一,应该从法律的框架下放开,让更多有梦想的创业者透过这个创业模式达到成功,从而带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 ·中国的直销法还有待健全,国家出于很多种原因的考虑,也许做出的结论不合人意。直销人,只能耐心的等待社会有朝一日能给予认可,当然,到那个时候,也许有太多的人已经财务自由了。
- ·3月各地都在要求直销企业完整报备各项信息,力度前所未有。王总你看这是什么前兆?
- 【原创】 定义传销能否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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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日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5月18日联合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其中量化了传销活动数量及层级: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在中国直销20年发展中,打击传销的力度和法规也一直在不断规范、不断改善,最新的法规拿出了量化标准,进一步明确传销的定义。
不过,这条规定引起了业界很大的争议。传销是否真的可以量化?规定了数字标准的法律是否能将遏制传销、规范直销的作用最大化?这项规定对直销业到底是有利还是有弊?我们邀请了三位专家,一同探讨这些问题。
探讨一:传销真的可以量化吗?
主持人:对于传销,2005年出台的两部条例即已为直销和传销划分了界线,2009年的“百日打传”更是精确打击传销的典型。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又规定了新的立案追诉标准,尤其是对传销,细化了其立案追诉标准。但传销是否可通过人员和层级的数量计算来确定呢?
罗永亮:定性不准确
因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犯罪,所以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院必须要有相关的细化执行标准。通过量化指标来核定无可厚非,但是判断是否犯有“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依据应该是“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如果一家企业不是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也不存在引诱、胁迫行为,而是完全以销售产品为赢利手段,这样的话即使有多层次或团队嫌疑,我以为也没有犯罪,更不能定罪。
欧阳文章:对网头很有针对性
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打击传销的面比较宽,甚至有的是传销的受害者也被执法部门加以惩罚。这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追诉标准,实际上就是要打击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传销组织者和领导者的标准就是其所发展的传销人员有30人以上,发展传销组织的层级在3级以上。为什么以这个标准来确定是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呢?我以为,原因有三:
第一,这个标准的传销活动已经形成了较大的规模,且他们已有了较大的“织网”能量,事实上已成为了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即人们常说的“传销网头”。
第二,从公安抓捕的“A”级传销组织者和领导者的供词看,他们真正在传销过程中陷入不能自拔的时期,就是在人员达到30人以上和层级达到3级以上的时期。这个时期,他们所获取发展人员的“报酬”开始“倍增”,真正走上传销不归路就是在这个时候“铁”了心的,他们想“大展宏图”的美梦也就是在这个时候开始。对此,政府必须加以打击,以摧毁他们的“暴富梦”。
第三,从以往的打传情况看,这个标准的传销人员是传销组织中承上启下的中坚力量,对整个传销活动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他们不但是传销组织中的活跃者,更是下级人员的“榜样”,对于传销组织的扩张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王惠琳:工商和公安的关系需要明确
国家有关法规对于传销的定义中,有几个关键词:
“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计酬”,“交纳入门费”,“形成上下线,以下线业绩给上线计酬”。应该说,这三种形式,是构成传销活动的必要条件,但并非裁定是否传销的“充分必要条件”。
请注意,以上三种传销行为,在表述时都有一句最重要的话,即“牟取非法利益的”,这是判定以上行为是否构成传销的核心要件。凡是于法有据的经营活动,即使形式上看类似于这三种行为,但都不构成传销。
量变引起质变。在衡量传销犯罪时,传销犯罪行为在层级和人员数量达到多大的“量”,才会让事情发生“质”的变化呢?这个度,设在哪个数量是合理合适的呢?现在规定出台了,人员达到30人、上下层级达到3级,就可以立案。我认为,对这个问题,在解释上要慎重,要实践中要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印证和协调,万不可孤立地适用此规定。
首先,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得的证据,依照《禁止传销条例》判定是不是传销活动;如果是,要根据情节判定看是否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的,适用于“条例”,构成犯罪的,适用于《刑法修正案(七)》;如果案件由工商机关移交公安机关,那就要以《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关于人员和层级数量的规定,来决定是否立案了。
需要指出的是,关于30人和3层级,是在工商机关依法定性属于传销之后,再由公安机关根据这两个指标来决定是否立案。而不是工商机关根据30人和3层这两个指标,不考虑其他因素,就先入为主,先行定案。
探讨二:是否会误伤直销?
主持人:确实,这个新标准是传销的一个“关键点”。那么量化过后的法律能否起到遏制传销的作用?又能不能避免对直销的“误伤”呢?
罗永亮:企业应加强自律
非法传销屡禁不止,并还有蔓延扩大之势。所以通过“有法可依”的标准来打击犯罪行为,肯定是有效的。但是因为中国执法机构的素质参差不齐,在执法过程中把握的尺度也不一致,加上还有两个条例出台在先,所以难免会殃及到合法企业,这是我们最担心的。
要规避对合法企业的误伤现象,从企业角度来分析,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规范企业及企业直属直销商的行为准则。不诱导市场及投资者、不过分夸大投资收益预期、不过分扩大宣传产品效果;
(2)给市场提供高性价比的产品,真正让消费者受益,而不是受害,真正实现以销售高品质的产品为赢利手段;
(3)多和执法机构做真诚的沟通,让执法机构对企业的行为和责任有更多的了解,对行业的特殊性有着更多的了解;
(4)对市场负责、对消费者负责,真正做到诚信经营,真正做到“言必行、行必果”。严格退货机制,并可承诺无效退款等,让市场慢慢对直销行业建立信心。
欧阳文章:注意几个直传销的区分点
组织、领导传销罪量化后,对打击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更有针对性:第一,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一般都是超过了人员30人以上和层级3级以上,执法部门对他们的打击可以说是一抓一个准。第二,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定量后,法律的震慑作用要比定性时更大。第三,举报传销有了量化指标,使举报传销更有了准确性。综上,组织、领导传销罪量化后,对遏制传销是具有重要作用的。
关于避免对直销的“误伤”问题,我认为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在组织、领导传销罪未定量前就有。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的定性非常严格,其构成犯罪的要件十分明确,其中有几个方面和直销是“不搭界”的:
一是在计酬问题上,传销是“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而直销销售的是真实产品,直销员的报酬是以销售产品的多少为依据的。
二是在发展人员上,传销是“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而直销是由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的,不会存在“引诱、胁迫”的问题。
三是在行为的结果上,传销是“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而直销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
但是,现在有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只要看到你是多层次销售,只要你是团队计酬,不管是你是直销还是传销,都加以打击。这就形成了对直销的“误伤”问题。
一般直销公司的优秀经销商都会有超出“三个层次”和“三十人”的情况,监管部门就很轻松地找到目标而加以查处。因此,组织、领导传销罪定量后对直销的“误伤”,在一些地方可能还会加剧。
王惠琳:关键是“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我对此表示谨慎的乐观。是否能够遏制传销,不仅取决于是否“有法可依”,还取决于“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如果这把利剑准确地指向了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犯罪,我认为是直销业的一大幸事。在制订法规的时候,不一定是越“严”越好,要考虑执法的可行性。传销活动被归入经济犯罪类型,实际执法中,往往仍然是“民不告、官不究”。我们衷心希望这条法规的出台,能够为打击传销犯罪提供法理支持。
如果滥用此规定,不仅不能避免对直销企业的误伤,还可能因此增加误伤的几率。
直销运营的魅力在于整合营销资源,而团队的销售动势,需要借助销售人员的不断补充,在销售者的业务能力不相上下的前提下,谁的人多,谁的业绩自然就大,由此产生的收益自然就多。如果不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来客观、理性地分析,而是直接用这样的数字标准来量化直销企业的运营行为,这把尺子无疑会把很多的直销企业判定为“传销”。
探讨三:关注灰色地带
主持人:这个法规的确定,会否致使直销监管中的一些“灰色地带”变身“雷区”?有哪些“擦边球”不能打了?
王惠琳:将会大幅增加灰色企业的运作成本
这个担心是不无道理的。这个法规出台以前,那些在政策的“灰色地带”运营的准直销企业,在政府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的政策高压态势下,靠企业自律维持日常经营,如履薄冰,唯恐被执法机关指控为“越过雷池”的非法运营者。如果说之前的运营环境是“荆棘丛生”,企业还可以“披荆斩棘”,那么之后的运营环境可谓是神秘莫测的“地雷阵”,企业的运营成本和经营风险都会随之增加。
经营者为了规避30人和3层的风险,可能要调整激励政策和奖励制度,或者请企划者设计出符合政策、应对有关部门质询的一套“合法”的说辞。他们还会寻求增加媒体公关的成本,增加与政府部门沟通的成本,增加危机公关处理的成本。然而,即使这样,一旦遭遇到危机,并且采取的“危机公关”无效,那企业就要蒙受更惨重的损失,甚至可能是灭顶之灾。
欧阳文章:多层次并不是犯罪
我认为,组织、领导传销罪定量后,对没有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是一个不利的信息。但打击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并不是针对直销企业的,而是针对真正的传销组织的。所以,从组织、领导传销罪增设的第一天起,直销行业就应该没有“灰色”地带。定量后,基本也不会出现“擦边球”。
但现在有很多企业没有直销牌照也在以直销模式进行经营,从法律角度是不允许的。但是,有一些企业已经向商务部递交了直销经营许可的申请,国家监管部门对这类企业还是加以扶持的,不会把他们作为传销企业加以打击。至于那些真正的传销组织,国家执法部门的打击力度只会加强而不会削弱。
可能有人认为,组织、领导传销罪定量后直销企业不能搞多层次销售了,这种认识我不敢苟同。多层次直销是指直销企业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直销商,并由直销商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和披着多层次直销外衣实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为“金字塔”式的传销有着本质上的不同。直销企业是具有直销资格的特许企业,它的经营行为是直销行为,因此,其多层次营销既不是在打“擦边球”,更不是一个犯罪行为,最多就是不够规范罢了。
罗永亮:几种现象会遭严打
我认为以下几种行为一定会受到严厉打击:
(1)没有产品或产品只是道具的所谓直销行为;
(2)产品价格严重脱离产品的实际价值,最终消费者成为受害者;(3)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过分夸大投资的预期收益,诱导投资者投入巨资加入;
(4)没有生产基地的圈钱企业将会被严厉打击;
(5)以高回报、甚至是股票等概念来诱导的圈钱行为。
编辑:刘辉光 liulhg@163.com(原载《中国直销》杂志2010年第7期